4月25日,湖南高院发布2020年度《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公布14起湖南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中联重科诉山东某公司的颜色组合商标侵权案,因其明确了侵害颜色商标的判定标准、对于颜色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入选。
该典型案件中,中联重科是第18338886号颜色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以绿色、冷灰色、暖灰色(即极光绿、星耀灰、砂砾灰)三种颜色构成,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1日至2026年1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起重车、混凝土搅拌车等。山东某公司在2019长沙国际工程机械展览会上所展示的“KNL5160TPJ混凝土湿喷台车”上使用了与中联重科第18338886号商标近似的颜色组合标识,利用了企业的影响力和知名度。中联重科以商标侵权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2020年6月,经过审理,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使用的“颜色组合”与中联重科的第18338886号“颜色组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容易产生混淆和误认,判决山东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颜色组合商标的侵权行为并赔偿。
该案件的胜诉,不仅反映了中国企业对知识产权和商标维权的重视,也成为国内装备制造行业“颜色组合”商标侵权胜诉的第一案。
据了解,颜色商标包括单一颜色商标与颜色组合商标。作为非传统商标,颜色商标在中国的立法保护历史不过二十年。虽然《商标法》列举了对颜色组合商标的保护,从立法层面确立了颜色商标类型,但无论是商标法还是商标审查与审理标准,有关颜色商标的规定均较为原则,相关司法案例也不多。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创新思路,依法将颜色商标权利人的使用情况、颜色商标涉及的颜色是否具有美学功能、是否会妨碍公平竞争等作为认定侵权与否的考量因素,明确了侵害颜色商标的判定标准,对于颜色商标的保护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专家表示,该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典型意义,不仅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我国颜色组合商标等非传统商标保护提供了司法样本,有助于企业确权、维权以及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最终促进我国工商业的不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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