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汽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从10月1日起,汽车贷款的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5年,其中二手车贷款期限(含展期)不得超过3年,经销商汽车贷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规定贷款人发放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贷款的金额分别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70%和50%。
新《办法》对车贷业务品种进行了细分。与老《办法》将汽车消费贷款简单地划分为个人车贷和企事业单位车贷不同的是,新《办法》按照借款人性质、车辆用途等标准,将汽车贷款细分为个人汽车贷款、经销商汽车贷款、车队汽车贷款等三大类,其中个人汽车贷款和车队汽车贷款还进一步细分为自用车贷款和商用车贷款两小类。这种细分,既为银行开展个性化、差异化的车贷服务创造了前提条件,也为增强车贷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办法》明确规定,贷款人发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和车队自用车贷款的数额最高均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市场价格(不含各类附加税费及保费等)的80%;发放个人和车队商用车贷款,比例不得超过70%。也就是说,今后买车贷款,首付最少两成。新《办法》中明确了商用车和自用车的定义,自用车是指借款人本人通过汽车贷款购买使用的汽车;商用车是指借款人购买用于商业运营以获取经济收入的车辆,包括各种运输车辆、工程机械车辆等。
新《办法》按照自用车、商用车和二手车分类划定最低首付比例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也有效防范了“虚抬价格变相零首付”的行为出现。而且新《办法》强调,贷款车辆的价格仅为裸车价格而不含各类税费及保费,从而避免了“捆绑式”贷款。
银行界人士认为,《办法》扩大了可提供贷款企业的范围,意味着金融服务开始全面介入汽车行业。
国内1998年公布的老《办法》仅允许四家主要的国有银行开办汽车贷款业务,而此次的新《办法》将这一贷款人限定范围扩大至银行、城乡信用社及获准经营汽车贷款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这一草案之前,中国银监会曾于去年10月公布有关汽车贷款公司设立和审批监管的细则规定。
目前银监会已经正式批准通用、福特、大众和丰田等四家成立汽车贷款企业,其中通用和大众成立的汽车金融机构已经开始运营。
新《办法》规定,贷款人和汽车经销商要建立信用档案,此举为银行界日后建立完备的信用体系打下了伏笔。
新《办法》还规定,贷款人必须建立借款人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借款人信贷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借款人姓名、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借款人的收入水平及资信状况;所购汽车的型号、价格与用途;贷款的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和担保情况;借款人从其他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情况;贷款催收记录;防范贷款风险所需的其他资料。同时,贷款人还应为每个经销商借款人建立独立的信贷档案,并及时更新。(李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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