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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

2008-10-26 11:43:17
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 陈 颖/CHEN Ying


  现代租赁的主要代表形式——融资租赁是20世纪50年代发源于美国的一种新型金融工具。它通过短时间、低成本的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在促进企业技术改造与技术进步、提高企业产品竞争力等方面有着独特优势。50多年来,融资租赁以其鲜明的特点和独特的魅力在全球80多个国家和地区得到了广泛推广,成为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于一体的新型产业。
  以工程机械租赁业为例来看我国的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在市场经济发达的国家,工程机械租赁业已成为一个重要的、成熟的产业。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业,作为装备配置市场化的一种新兴产业应运而生,方兴未艾。随着西电东送、南水北调、西部大开发、城镇化建设的推进和实施,国内工程机械租赁业获得了发展良机。各种不同背景、不同经营方式的租赁公司纷纷成立,成为工程机械行业又一新的亮点。工程机械租赁业可以减少企业的投资规模,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现在业主拖欠施工单位资金的现象较为严重。由于低价竞标,施工企业的利润空间越来越小,很难扩大再生产,更多的是维持简单再生产。一些工程承包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可以通过融资租赁获得施工机械的使用权,等到工程完工后还清欠款,并取得设备的所有权。 国家一批重点建设项目,需要高性能的技术装备,而国产设备又不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直接购买国外的一些先进设备,会受到进口配额或技术封锁的限制。采用租赁的方式,既可以避开这些限制条件,又可以引进先进技术。因为租赁不同于贷款,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也不将租赁视作外债。目前,国内工程机械市场格局从卖方主导变为买主主导,销售市场竞争激烈。相当一部分制造企业为了扩大市场份额,采用“以租代购”或“先租后购”的销售手段,从事租赁服务,这样既增加了企业的经济效益,又增加了职工的就业机会。目前,全国资产在3000万元以上的租赁公司仅有百余家,其余大部分为小型企业,尚无归口管理的部门,没有相应的行业准则和市场法规,企业装备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与国外租赁企业相比差距较大。
  我国于改革开放之初的1981年引入融资租赁方式,经过20多年的发展,对我国经济发展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我国经济总量已居世界第7位,但我国的融资租赁交易额却只有13.6亿美元,在世界排名仅列第27位,严重滞后于我国经济的总体增长,融资租赁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因此,认识面临的问题,加速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已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课题。本文将对中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现状和问题进行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建议。

1 我国融资租赁业现状分析
  从1981年4月我国创建第一家租赁公司——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开始,到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我国租赁业得到了迅速发展,目前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4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45家、信托投资公司239家、财务公司80家、资产管理公司4家。这些公司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融资租赁业务,包括传统的融资、租赁、转租赁、售后租回交易、联合租赁或兼营经营租赁业务等。但是进入90年代,特别是近几年,我国租赁业的发展不尽如人意,1996年我国租赁业务额仅为5亿美元,不及美国的1%、日本的2%。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几乎全行业处于低迷状态,甚至一些成立较早的老牌公司也不得不停业,追究其原因主要是:
1.1 缺乏对融资租赁业理念的认识
  融资租赁业进入我国后,企业对其融通资金发展生产的作用认识不够,尽管企业急需更新设备且资金不足,仍习惯采用购买方式。国内多数企业对租赁的认识仅停留在对闲置物的调剂上,即使已达成的租赁交易中,多数企业也都采用租购方式,使得租赁等同于分期付款。相关部门对国际租赁业的发展状况及其国际惯例不甚了解,对融资租赁业在我国发展的支持和宣传力度不够。融资租赁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和对员工的培训,操作不规范,甚至有些租赁机构把融资租赁视为银行技改贷款,只注重了资金的融通,忽视了对租赁设备的选型、安装、保险及最终所有权的处理,使得融资租赁等同于租赁贷款。
1.2 融资租赁理论不完善
  我国目前虽对融资租赁产生的背景、运作规律及在我国的生存环境有一些研究,但尚未形成系统理论。
1.3 相关立法严重滞后
  我国融资租赁的相关政策和法律不配套、不完善甚至相互冲突。新的合同法出台前,融资租赁的交易纠纷,只能依据原《经济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来处理,这些法律中的“租赁”都是以“传统租赁”为对象制定的,不适合融资租赁。1998年颁布的新合同法虽然结束了融资租赁没有法律依据的历史,但该法律没有区分实质性违约和非实质性违约,这对处理重新拥有和清偿损失的权力失去了意义;没有规定承租人在接收设备之后有绝对支付租金的义务,这就使得出租人的权益失去了法律保护;新合同法也没有对融资租赁的投资主体、市场准入、业务监管等问题进行规定。同时,我国也缺乏扶植租赁业发展的法律,如国有企业利用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资金,即使是100%的国外资金,也不能享受关税优惠,而中外合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用租赁方式引进设备,则可免关税,这样不仅挫伤了企业利用该渠道筹资的积极性,也不利于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1.4 融资租赁业缺乏统一的行业管理
  我国融资租赁业实行的是多头管理,这就为融资租赁业的继续发展留下了诸多隐患。造成此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租赁行业机构设置审批权混乱,如国内专营、兼营租赁业务机构的审批权归中国人民银行;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中外合资企业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则由外经贸部审批;许多经营范围中没有融资租赁业务的租赁公司归地方政府审批。这就使得融资租赁业出现了各自为政、盲目发展,没有一个全行业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指导,使得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所以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至今仍是一个不成熟的市场。
1.5 租赁业务种类单一
  我国融资租赁业从一开始就走了一条与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完全不同的道路,发达国家是一种以国内设备为主、为先,“由内向外”的融资租赁模式,而我国是一种以引进国外设备为主、为先的融资租赁模式,且租赁方式多采用自营式融资租赁,回租租赁、转租赁、杠杆租赁等方式运用较少,可供企业选择的租赁方式有限,这就使得融资租赁没能为国内剩余产品寻找出路发挥应有的作用。
1.6 欠租问题严重困扰着我国各类租赁企业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租赁合同到期债权被拖欠金额占资产总额的30%,有的甚至达60%~70%。需要解决的历史遗留欠租就达6亿美元左右。如中国东方租赁有限公司从成立至今共做了700多个融资项目,共计8亿美元的租赁额,拿不回钱的占10%左右。一些租赁公司为寻求资金来源,以高利息借入外资,但由于无法收回租金,几乎导致公司破产。
  造成欠租的主要原因有:
  (1)租赁企业规避风险机制不健全,其租前的调查、租后管理等环节存在不足;
  (2)部分承租企业由于项目选择不当,经不起汇价变化,加之经营不善,使本应用来偿还租金的资金来源无法保证;
  (3)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律上的担保责任,使担保合同流于形式;
  (4)信用扭曲,如亲情之间、行政命令等畸形纵向信用代替了普遍意义的经济主体之间横向信用关系,进一步加重了欠租问题,阻碍了融资租赁业在我国的健康发展。

2 我国融资租赁业在发展中急待解决的问题
2.1 融资租赁业的规模远不能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融资租赁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对国民经济的贡献率、设备市场渗透率较低。我国1996年租赁业务额为16.5亿美元,不足美国的1%,我国十几年的租赁业务额还不到韩国一年的业务额。此外,受国内管理体制及政策的限制,国内融资租赁业业务品种单一,国际上通行的转租赁、杠杆租赁、出售回租以及运用租赁债权进行融资,在我国难以普遍开展。
2.2 缺乏理论研究,消费观念落后,信用环境差,对融资租赁认识滞后
  我国缺乏对现代融资租赁业的理论研究,目前,对现代融资业的法律问题、监管问题、行业管理问题、风险防范问题以及现代租赁业本身逐步形成的多样性、灵活性和今后发展趋势都缺乏专门的研究。而重买轻租的投资和经营观念、信用消费观念的薄弱和急待完善的信用环境都严重影响了租赁业的发展。
2.3 政出多门、法规不完善,租赁业的地位难以确立
  目前融资租赁业存在多头管理的局面,政出多门,很难制定统一的政策来协调租赁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利于租赁业整体的发展。如“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生产和流通部门组建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性租赁销售的租赁合同的合法性未作明确规定,这些企业的租赁业务,其租赁合同司法解释上不予认可,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4 没有明确的会计准则,税收不统一,缺乏必要的政策扶持
  从国际上租赁业发展的历史看,明确的会计准则和统一的财税政策是现代租赁业发展的关键。我国目前会计制度已有了融资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会计科目及不同的摊销成本、记账、计税规定,但还没有融资租赁的会计准则,没有从租期长短、产权转移、残值大小等方面对融资性租赁和经营性租赁的界线做出界定。此外,国家财政对租赁业没有任何投资,银行信贷资金中也没有针对租赁业的专项贷款,租赁公司发债券或上市更提不到日程,致使我国融资租赁业缺乏国内资金的支持。
2.5 人才不足,缺乏发展后劲
  我国目前从事租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大多没有经过必要的专门培训,不具备系统的专业知识,人才缺乏的问题尤为突出。

3 促进中国现代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几点建议
  中国的租赁业正处于现代融资租赁的起始阶段,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是发展中的问题,行业需要调整自己的位置,按照客观规律去改变自己、发展自己。美国的租赁业也经过历次磨难,才发展到今天的成熟阶段。所以,中国租赁业若要能快速发展,取决于许多因素,但要侧重以下几个方面:
3.1 政府应鼓励扶持融资租赁业
  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适合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宏观环境,这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支持。从国际上看,美、日等国租赁业的迅速发展与政府的种种优惠政策是密不可分的,尤其是在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更是至关重要。
  为此,中国政府应考虑的优惠政策包括:
  (1) 实行投资减税政策。即出租人可以享受所出租设备购置成本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如美国《投资税收扣减法》中规定:出租人投资购买租赁设备时,可享受相当于投资设备购置成本10%的优惠,即出租人可以从应纳税的收入中抵免设备投资的支出。这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2)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法。通过加速折旧可使承租人获得较多的税收优惠,从而鼓励投资及设备更新。
  (3)制定对租赁业贷款的指导原则。鼓励银行给予各类租赁公司提供信贷支持。对于国家急需的基础设施或战略工业以及高新科技的租赁项目,政府可考虑由政策性银行向承接该类项目融资的租赁机构提供与租赁项目期限相等的部分或大部分中长期贷款。
  (4)制定扶持融资租赁业的财税政策。对租赁会计准则规定的融资租赁业务,统一本外币租赁业务的营业税税基,统一融资租赁和中长期经营性租赁的营业税税率和税基。
  (5)建立风险保障体制。在建立信用担保基础上,有关部门应与保险公司协商,建立融资租赁信用保险制度,为租赁物品提供和扩大保险服务范围,以降低各方当事人的风险损失,为融资租赁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3.2 健全和完善租赁立法
  中国人民银行、原外经贸部和经贸委等各管理层往往站在不同的角度上来规定、解释租赁公司的行为准则。多头管理使整个租赁业处于无序竞争的状态,也不利于主管部门的监管,势必影响租赁业的规范、健康发展。所以,分别立法、分别管理的办法需改为统一立法、统一管理,否定外经贸部为全能机构,严禁地方保护主义。统一主管部门之后,就要加强立法工作。中国政府应尽快颁布《融资租赁法》,使融资租赁活动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推动融资租赁业的规模发展。颁布适合中国融资租赁发展特点的《融资租赁法》,是中国融资租赁业健康、有序、高效发展的关键保障。所制定的《融资租赁法》应对租赁组织机构的注册、业务范围、租金计算、租赁方式、资金来源、租赁合同、违约责任等有详细的规定,并具有可操作性。同时,在税法、会计制度等方而也应考虑到融资租赁的特点而有所规定。由于融资租赁的涉及面广,因此,其立法的意义已经超出了融资租赁业本身,不仅仅是维护融资租赁所涉及的所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着深远意义。
3.3 确保租赁合同履行的安全信用体系,加强融资租赁业的风险防范
  因为租赁业的信用体系比较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关系人,任何一方不守信,都会导致租赁的失效,所以,租赁业的大发展对信用体系安全的要求比银行业的贷款更高。这是中国租赁业运行的最大困难。租赁业是完完全全的信用消费,必须借助于政府、银行的信用平台来运作。同时租赁业也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必须具备诸多相关企业分担风险、共谋发展的机制。根据波特的研究理论,必须构筑出租方、承租方、制造厂商、银行等联盟,创造“合则互利”的价值链。企业联盟能够兴起,价值链的创造能够规避风险,这样的例子在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全球化之际,已是司空见惯、不胜枚举。由于对租赁业的认识和定位不全面,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走了一段弯路。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金融百货公司。很多公司只是挂了一个租赁的牌子,不干租赁,去做别的金融业务,路走偏了。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在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进来的,那时候认为我们是计划经济,只要项目列入国家计划,还款没有问题。租赁公司只是在资金来源上拾遗补缺,所以只要见了担保就给钱,后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了,政府担保没生效,出现欠租情况,摸着石头过河踩了一个空。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风险应引起融资租赁业的高度重视。防范风险第一,赚取利润第二,即租赁业务经营应始终把防范风险放在首位,超出风险承受能力的业务,宁愿放弃利益而不要冒高风险。
3.4 加强理论研究,培养现代租赁人才
  随着中国“人世”以及租赁业的发展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理论工作者不断加强探索、研究;同时,租赁业也迫切需要一大批既懂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和外贸,又懂租赁物品性能、技术等专业知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因此,加强租赁理论研究和人才培训问题是中国现代租赁稳定、健康发展的关键。租赁公司应一方面加强对人才的培养和必要的引进;另一方面对现有人才应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调动其积极性。可以采取“请进来,走出去”的办法,即请国际租赁专家来国内讲学,也可派出国内人才到著名的国际租赁公司培训等。另外,在宏观上,国家也应重视对融资租赁相关学科的建设,在有条件的高校可与租赁公司联合定向办学,提高融资租赁人才的理论素养。有关主管部门、高等院校、金融企业界应通过多种途径尽快培养自己的融资租赁专家,要加强对现有专业人才的培训和提高,以推进中国融资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针对工程机械业的租赁人才的培训,还应对机械的使用适应性、工地的转移、操作人员的培训、零配件的及时供应、及时的现场维修保养等特点进行深入研究以发展我国的工程机械租赁业。
3.5 积极创新,不断开拓新的租赁业务和租赁市场
  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关键在于创新,为此,融资租赁公司除继续做直接租赁外,今后还应积极创新,拓展业务层次,积极开拓租赁市场。首先, 加大杠杆租赁、回租租赁、委托租赁、风险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业务范围。这几种新的租赁方式既可解决租赁公司资金来源问题,又可减少租赁公司风险。其中,委托租赁会成为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积极拓展的租赁业务。因为,委托人从风险和收益的角度考虑,投入委托租赁资金比信托存款风险小,而收益比信托存款大,增加了对融资租赁的吸引力,有利于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委托租赁一般是用于国家鼓励或与基础建设投资相关的项目上,如IT产业、飞机、电信、能源、交通、医疗保健等产业。这类项目期限长,收益稳定。另外,应运用风险租赁对高科技产品及产业进行租赁,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其次, 采用合作租赁、收益百分比租赁等复合式租赁方式。合作租赁就是以财税、银行、承租企业等多方合作,共同出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收益百分比租赁是以收益权担保、收益分成的租赁方式。通过复合式租赁方式,广泛开展一些与租赁业相关的延伸业务,不断拓展融资租赁市场。最后,开展多层次的融资租赁业务。除直接进口转租赁外,在鼓励开展国内租赁业务的同时,应利用国内制造能力的强势和优势积极开展出口租赁业务,如机电设备、船舶、工程机械等,以扩大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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