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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租赁业为什么"只见曙光不见日出"?

2008-10-26 11:43:21

新华网上海频道记者 叶国标 潘清1月26日报道:现代租赁业,在发达国家被誉为"朝阳产业",它既是与银行信贷、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金融工具之一,又是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在国民经济和市场体系中扮演了重要角色。而在我国,租赁业走过20多年的风雨历程,依旧惨淡经营,处于"小、弱、散、乱"的困境,其固有的功能远未得到发挥,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实力和巨大的市场潜力极不相称。业内人士形象地说:中国租赁业,就像山坳里一缕迟滞的曙光,却迟迟不见喷薄而出的朝阳。

话题之一:现代租赁业,能否成为宏观调控的一剂良方?    

    资源利用效率低、经济运行成本高、中小企业融资难、地区发展不平衡、就业形势严峻等,一直是困扰我国经济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痼疾。

业内专家指出,加快发展现代租赁业,不仅是缓解上述难题,加强宏观调控,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一剂良方,也是中国市场经济趋于成熟的迫切需要。

                    租赁业:合理配置资源的杠杆

租赁业,一个既古老又现代的行业。    

说它"古老",因为它作为一种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资产投资和经营服务的方式,已存在了几千年。说它"现代",因为它在上世纪50年代创造了租赁物购买选择权与付款义务权相分离的融资租赁交易形式。上世纪80年代后期,经济全球化浪潮,集团化、专业化、连锁化的现代经营模式,使租赁业进一步演变为集融资、销售、投资、理财和专业化服务于一体的现代服务业。    

现代租赁业是成熟市场经济的产物。租赁业务的市场渗透率(租赁在所有固定资产投资中的比例),已成为衡量市场经济成熟度的重要标尺之一。     

体系完善的现代租赁业,实际上是一个配置投融资资金资源、设备资源、专业服务资源、人力资源的资源配置行业。在发达国家,现代租赁业在合理配置生产要素和社会资源,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租赁成为商品流通的主要渠道。譬如,飞机船舶、工程机械、各种车辆、医疗设备、通讯和信息设备等大宗商品的租赁交易额,已占到全部交易额的60%以上。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秘书长屈延凯说,在国内宏观调控的形势下,预计将来一段时间内,资源约束和内需不足将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关键问题。而在拉动内需、扩大市场有效需求、调节宏观经济、引导资本合理有序流动等方面,现代租赁业大有用武之地。西部大开发、振兴老东北,以及南水北调、西电东输、西气东输等重大工程,需要大量的设备投资,如果都靠银行贷款、直接购买既行不通又不必要。通过现代租赁,既可满足上述地区、工程的投资需要,又能盘活东部发达地区的闲置设备、存量资产,促进我国设备制造业发展。此外,集团化、专业化、连锁化的租赁公司,具有规模采购、集中服务、资产管理等优势,可以降低全社会经济运行的成本。    

屈延凯说,现代租赁通过融资与融物、投资与贸易的结合,不仅是设备投资、产品促销的重要手段,而且有利于技术更新、产业升级、引进外资、扩大出口。融资租赁的主要模式是:"租鸡生蛋,卖蛋还租,赚得蛋鸡",承租人不需立即支付所需机器设备的全部价款,并可利用租赁物所产生的利润支付租金。    

由于使用新设备、新技术带来的残值风险由出租人承担,使承租方更愿意应用新技术、新设备,从而推动企业技术更新。此外,采取租赁方式引进国外先进设备,不涉及所有权转让,往往能绕过一些技术壁垒。迄今,通过租赁方式,我国引进了价值超过100亿美元的国外先进设备和技术。发展国际租赁,还能扩大国产机电产品和工程机械的出口。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徐鸣说,"租赁业在中国有着巨大而广阔的市场。中国市场太需要租赁业了,租赁业的杠杆作用很大,特别是在中国的经济调控手段不多的情况下,租赁业的作用尤其突出。" 

                    租赁业: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钥匙

    融资难,求贷无门,一直是制约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    

中小企业特别是民营中小企业,由于资产规模较小、财务制度不健全,难以符合商业银行的授信标准。出于对风险、收益、成本的考虑,银行往往不愿意对没有足够抵押品的新公司或小公司发放大量贷款,特别是中长期贷款。深圳交易所新设的中小企业板的上市门槛很高。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指出,眼下,对大多数中小企业来讲,贷款、上市这两条融资渠道尚难走通,而租赁恰恰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瓶颈的钥匙。    

对中小企业来讲,本着"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经营理念,能以较少的租金支出获得100%的设备使用权,并可做到常租常新,降低了设备投资的资金压力和折旧风险。    

对租赁公司来讲,由于拥有设备的所有权和专业管理能力,租赁风险容易控制。因此,出租方侧重于对中小企业项目未来现金流的考察,对其过去的负债情况、交易记录和有形资产要求不高。此外,根据《破产法》,租赁资产所有权属租赁公司所有,不列入破产财产。由于融资租赁比抵押贷款更具安全性,租赁公司愿意开展中小企业设备租赁业务。    

就银行而言,由于租赁公司掌握设备所有权和租金收取权,以这些资产为抵押,商业银行愿意贷款给租赁公司用于设备采购。而且,租赁公司的这些资产,拥有稳定的现金流,条件成熟时,容易整体打包进行资产证券化,并通过资本市场获取新的资金。这样,通过租赁公司,原先很难为中小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银行、资本市场,就较为容易地间接扶植中小企业的发展。    

譬如,上海金海岸租赁公司,与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公司上海分公司以及多家银行联手,推出中小企业政策担保租赁业务。中投保提供履约担保、银行提供授信贷款、金海岸提供设备租赁,三方联手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融资的绿色通道。再如,创立"浙租模式"的浙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20年来,以融资租赁方式,帮助2000多家企业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其中60%是中小企业。

                    租赁业:防范金融风险的工具

    租赁,在投融资体系中扮演重要角色。租赁融资,已占全球融资总量的20%左右。在美国等发达国家,租赁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美国设备租赁额还超过企业债券、不动产抵押、银行信贷的筹资额,租赁业在金融产品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说,由于现代租赁业的安全性和多功能性,不仅成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良好的投资对象和信贷资金的配置渠道,而且成为防范金融风险的有效工具。     

我国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许多来自对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设备投资的中长期贷款。如果银行通过信贷支持租赁公司,一方面,可调整信贷结构,减少直接对最终用户购置设备的中长期信贷,降低出现坏帐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可加强租赁公司的采购能力,并借助租赁公司对设备的所有权和对承租人租赁信用的控制能力,锁定和消化信贷风险。    

商务部市场体系建设司司长徐鸣指出,租赁业务与银行业务有很大的互补性。调查显示,在外国银行,消费信贷一般占80%,生产性信贷占20%,而国内银行恰好相反。租赁业可以成为银行服务的有效补充,并为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发挥独特作用。        

夏斌强调,防范金融风险的最佳办法是金融创新。在当前宏观调控、收紧银根的背景下,发展现代租赁这一长期被忽视的产业,发挥其拉动内需、扩大消费、配置资源、防范风险等功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和战略意义。 

话题之二:是哪些"瓶颈"窒息了中国租赁业的生机

    由于体制限制,20多年来,我国租赁业徘徊不前,成了一棵长不大的"小老树"。据《世界租赁年报》统计,2003年,全球租赁总额达4616亿美元,美国、日本、德国分别以2040亿美元、621亿美元、398亿美元位居前三名,而中国的租赁额只有22亿美元。从租赁业市场渗透率(租赁在固定资产投资中所占比例)来看,美国达31.1%,加拿大20.2%,英国15.3%,德国9.8%,日本9.3%,东欧的罗马尼亚、匈牙利、捷克也分别达到30.8%、19%、18.6%,而中国只有1%。作为全球租赁业中心,美国各类租赁公司多达3000余家,其中不乏像卡特彼勒、GE商务融资集团、IBM国际租赁这样的业界巨子。而我国的10家金融租赁公司、40多家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及几千家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多数勉强度日,远未形成品牌效应和核心竞争力。     

我国租赁业为什么"长不大"?为什么难成气候?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指出,四大"瓶颈"窒息了中国租赁业的生机。    

"瓶颈"一:多头管理,体制不顺。    

我国现有三类由三个不同部门审批和管理的租赁公司:一是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类的金融租赁公司;二是由原外经贸部批准、具有准金融机构性质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三是作为一般工商企业,由原国内贸易局主管、附属于制造厂商、以产品促销为目的的非金融机构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在法律地位、准入门槛、业务范围、税收待遇等方面,三类公司处于不平等竞争状态,存在"对外开放、对内限制"的倾向。    

譬如,金融租赁公司和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而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则无此资质。再如,金融租赁公司注册资金的底线是5亿元,并对资产负债比例、资本总额占风险资产的比例、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比例、流动资金贷款、长期投资、租赁资产、拆入资金、对外担保比例等都有严格规定;而对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仅对注册资金、资本总额与风险资产的比例有所要求。    

融资租赁在我国被视为金融业务,实行过度监管,整个行业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发展力不从心。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服务公司的高门槛(注册资金在亿元以上),把许多有志于此的内资租赁公司挡在了门外。    

"瓶颈"二:税制不合理,税赋不公平。    

税收政策不明朗。譬如,2000年国家财税部门规定,购买国产设备,设备价款的40%,可在当年新增所得税中抵免,但对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和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如何实施,没有明确规定。再如,出售回租是企业将现有资产变现筹措资金最便捷的方式之一,但对此种交易方式如何征税尚无明确说法。    

三类租赁公司纳税基数不同,税赋不公平。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之差为基数(外币部分),缴纳5%营业税;金融租赁公司,以实现的租赁收益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1998年,这两类营业税税率调整为8%);内资租赁公司,以租金总额(不扣除任何费用)为基数,缴纳5%的营业税。2003年初,开始实行新税制:融资性租赁以租赁收益扣除融资成本为基数,税率5%;经营性租赁,则按全部租金收入征收5%营业税。由于"内外有别",内资企业近年所得税负担率为25%左右,外资企业仅为13%。    

"瓶颈"三:体系不健全,产业链断裂。    

一方面,我国多数企业库存比重高,资金周转率低,从生产到流通的全过程对银行依赖很大,我国设备租赁采购占设备投资的比例仅为1%左右。另一方面,我国租赁机构偏少,类型单一,定位不清晰,专业化程度低,未形成强有力的产业链。    

内资厂商类租赁公司业务受限,从事的基本是传统出租,融资、促销、资产管理等功能无法发挥,产业根基太浅;与租赁业相关的担保公司、租赁经纪公司等非常缺乏,产业缺乏配套;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缺乏合作,租赁公司之间未形成完善的上下游互补的租赁网络;全国性的租赁行业协会尚未建立,行业协调、行业自律、信息服务非常薄弱。    

"瓶颈"四:观念陈旧,作茧自缚。    

现代租赁,倡导的是"所有并不重要,使用创造价值"的理念。在发达国家,人们的消费习惯是"能租就租,不能租才买"。而在国内,"自有自用自方便"、"万事不求人"的小农意识还大有市场,许多企业和个人尚未走出"租不如买"、"租东西是皮包商,没面子"、"制造商搞租赁是不务正业"等认识误区,还停留在一次性买断的原始阶段和传统观念上,影响了租赁业的市场发育和产业成长。

话题之三:面对中国租赁"富矿",为什么跨国公司"眼红"了,国内企业还没"醒"?

    发育不良的中国租赁业,潜力巨大的中国租赁市场,磁铁般吸引了跨国制造厂商和租赁公司的目光,它们纷至沓来,加紧了抢滩中国市场的步伐。在2004年6月在沪举行的中国国际租赁展上,通用电气、卡特彼勒、英格索兰、英国亚力克、香港新利恒来等著名跨国制造厂商和租赁公司,派出强势阵容参展。在所有参展商中,70%是外商独资或合资企业,国内企业却鲜见踪影。     

上海是中国制造业中心,拥有众多大型设备制造企业集团。但令人费解的是,它们却对家门口的展事似乎不感兴趣,不露尊容,来参展的只有一两家小企业。据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的有关人士称,协会曾多方邀请上海本地最大的一家设备制造企业参展,可对方却说,"我们的产品卖得不错,何必参加什么租赁展?"        

GE副总裁瑞克?¤沃尔夫特说,GE旗下的医疗健康集团与GE保健融资服务公司结成了租赁伙伴关系,已成为全球最大的医疗设备出租商。在美国和日本市场,分别有1/3和25%的销售额是通过租赁方式实现的。"GE的下一个战略目标,就是中国市场。"    

以出租柴油发电机著称的英国亚力克国际电力租赁公司,一年半前在上海设立了分支机构。公司市场总监朱利安?¤福特坦言,"虽然与美国、欧洲相比,中国租赁市场还很不成熟,在法律、政策、观念上还存在诸多障碍。但中国租赁市场的巨大潜力和商机,是不容忽视的。我们开拓中国市场,着眼于中长期的发展目标。"     

权威统计显示,美国租赁业对GDP的贡献率已超过30%,而我国仅为万分之三;发达国家租赁业的市场渗透率已达15%-30%,而我国仅为1%左右。据业内专家估算,如果市场完全放开,国内整个租赁市场的交易额将达上万亿元人民币,其利润空间接近千亿元人民币。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说,在中美、中欧的WTO双边协议中,都包含了允许国外厂商在中国运用融资租赁手段促销产品的条款,这为海外银行、跨国公司、租赁公司大举进军中国租赁市场铺平了道路。随着我国入世承诺的逐步兑现,外国制造厂商开始以融资租赁方式在中国全面推销其产品。     

一方面,外国银行通过分兵突进的方式,分别设立证券、保险、租赁等金融机构,在中国市场实现了客户资源的共享,实际上搭建了金融服务的混业经营平台,为下一步大规模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埋下了伏笔。    

另一方面,跨国制造厂商通过设立租赁公司,把金融服务和租赁营销体系引入中国。譬如,卡特彼勒、英格索兰、通用电气、IBM、惠普、西门子、日商岩井、德国大众等跨国制造企业,已经或正在抢摊潜力巨大的中国设备租赁市场。眼下,干线飞机、医疗设备、通讯设备等领域的跨国制造厂商,通过国内外的租赁机构,采取租赁营销的方式,占据了我国大部分市场份额。    

夏斌指出,我国制造业不仅在资金实力、技术创新等方面面临跨国公司的巨大压力,随着跨国公司在中国租赁市场"跑马圈地",我国制造业在营销方式、流通渠道方面也遭遇严峻挑战。我国租赁业处于"幼稚期",制造厂商还停留在以一次性买断为主的营销方式上,远远落后于国际现代营销的潮流。如果政府再不给国内制造厂商和内资租赁公司"松绑解套",我国制造业和租赁业将面临更大危险。 

话题之四:美国经验对中国租赁业有何启示?

    据美国租赁协会执行副会长Christine wehrmanls女士介绍,在美国,租赁业已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金融工具和商品流通的主渠道,在刺激投资需求、推动信用消费、配置社会资源、促进企业理财、拉动国民经济尤其是GDP增长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租赁不仅具备"拿明天的钱今天花"的融资功能,更具有加速现金流动、盘活存量资产、改善财务报表、合理避税的理财功能,以及制造厂商在拓展客户、回笼货款中强劲的促销功能。租赁,已成为美国航空、航运、电气、汽车、建筑、房产、医疗设备等行业制造厂商产品营销的主渠道,占有60%以上的市场份额。    

世界租赁年报统计显示,美国租赁渗透率自1984年以来一直高居30%以上,最高达38%。美国的大街小巷,随处可见Rent(出租)或Less(以租代售)的字样。租赁真正成为美国的"朝阳产业",拥有巨大的经济活力和市场空间。    

上海市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俞开琪分析,租赁业在美国之所以如此发达,主要因素是:    

首先,政府给予高度重视和实质性支持。美国历届政府都非常重视租赁业。早在肯尼迪时代,就制定了租赁业优惠的税收政策和法律条款,一方面积极引导企业重视财产设备的使用权,淡化所有权观念;另一方面,大力鼓励银行、各种基金、财团进入租赁业,使租赁业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并使美国成为全球融资租赁中心,美国的租赁总额占到全球的45%。    

第二,制造厂商的全面介入。在美国,制造业和租赁业相辅相成、相得益彰,制造业依靠租赁业求得发展,租赁业在服务制造业中得以壮大,租赁服务制造业已成为美国租赁业的主旋律,拉动经济、扩大内需、促进销售等租赁业的固有功能发挥得淋漓尽致。    

美国制造厂商通过租赁实现的销售占到总销售额的六成以上,有的高达80%-90%,如卡特彼勒公司、吉尼公司等。譬如,吉尼公司的高空作业车和其他各类设备90%以上是卖给遍布全美及世界各地专业租赁公司的,然后由租赁公司按最终用户的需求实施短期出租或以租代售,其中最大的一家租赁公司拥有6.5万台吉尼高空作业设备。再如,美国赫兹、巴杰特等七大汽车租赁公司,都是全国甚至全球性的租赁公司,拥有300万辆运营汽车,年汽车租赁额达1000亿美元左右,约占美国租赁总额的1/3。        

上海租赁行业协会常务副会长俞开琪说,由于认识上的偏差,我国一直把这种以促销为目的、以服务贸易为特征的融资租赁列人金融行业而实施过度监管,把众多从事促销租赁的内资租赁公司拒绝在准入门槛之外。由于缺乏合法资质、外部环境不宽松,厂商租赁公司和其他内资租赁公司一直处于弱小、分散、无序的经营状态。目前,外国公司利用融资租赁方式在中国推销产品已司空见惯,而国内企业连融资租赁的资格都没有,这太不公平了。    

俞开琪强调,内需难以拉动、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东部和中西部地区发展不平衡等痼疾一直困扰着我国经济。发展租赁业,不仅有助于解决上述难题,而且对我国制造业的崛起将产生深远影响。我国有关监管部门应以大局为重,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和部门间的权利之争,使租赁业这一朝阳产业尽快走出"只见曙光、不见日出"的尴尬局面。 

话题之五:选择怎样的"路径",中国租赁业才能走出泥潭?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所长夏斌指出,由于我国租赁市场管理体制不协调、市场发育缓慢,直接影响了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我国租赁业要走出"散、小、弱"的困境,必须从法规、税制、管理等方面多管齐下,营造宽松和谐的法律、政策和业务环境。当务之急,要抓紧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法》,以规范和推进中国融资租赁市场的发展。    

首先,应给租赁和融资租赁以明确的法律定义。    

租赁和融资租赁,从不同角度可以有不同的定义。但租赁和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经济活动,首先应从正确刻画、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角度去描述。目前,有关定义在国家法律中的《合同法》中有描述,在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原外经贸部等有关部门规章中从不同角度也有不同的描述,各种定义不尽一致。新法的定义,应向已有的国家法律靠拢,而不是向国务院有关部门规章靠拢。新法的定义,要客观、正确刻画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租赁和融资租赁的属性,而不是反映部门分工、条条管理的特点,当然更不应反映被管理部门分割管理的经营主体有限制的业务特点,更不应反映国务院部门之间权力分配与平衡的特点。    

其次,要正确把握市场经济下融资租赁业务经营主体的客观差异性。    

中国仍是一个市场机制欠发达的国家。因此,既要充分吸取过去20年中我们在租赁公司问题上的教训,但又不能忽视市场机制较为成熟国家的经验与做法。他们的做法体现了市场经济社会中资源最有效配置的原则,体现了我们今后发展的方向。归纳许多发达或较发达国家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经营主体,一类是银行投资或投资控股的子公司,专门为有效配置信贷资金服务;一类是以厂商商品、设备销售、管理服务为目的而设立的租赁公司;还有一类是以进行多种设备租赁和财务投资综合金融租赁业务的中介性的租赁公司。在美国全部租赁机构中,上述三类机构的比例是:50%、30%和20%。    

夏斌说,上述三类公司中,后二类经济主体在我国新制定的法中,比较容易处理。但对银行投资租赁公司,现在争议较多。十多年前,许多银行投资租赁业务,由于经验、知识不足,法规不完善,监管不力,加之宏观环境的影响,造成了许多不良资产。1997年,许多银行投资的租赁公司或破产、或关闭,国家对其采取了严格的整顿措施,这在当时是必要的。但是,时过境迁,我国目前的监管水平、法律环境、企业自律意识以及整个社会的风险意识,比过去大大改善。因此,新制定的《融资租赁行业促进法》,要能满足商业银行利用金融租赁公司平台为客户提供更符合客户需求的金融服务,起码要留下业务发展的空间。    

第三,对不同类型的经济主体,要明确管理思路和办法。    

从国际经验来看,多数发达国家如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及爱尔兰、捷克等国,融资租赁公司根本不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管制,也不要求获得专门的金融机构牌照许可与接受日常监督。大部分国家仅仅只对银行直接从事融资租赁或银行的分支机构与附属机构从事融资租赁有较为严格的监管,但其监管的方式是通过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方式监管。    

夏斌认为,我国正处在逐步成为世界制造业中心和消费结构升级的阶段,设备投资的迅速增长将持续一个较长的发展时期,与其相联系的融资租赁必将会发挥独特的作用,拥有广阔的发展空间。我国现阶段租赁公司的多头管理体系,是由于历史原因及其相关部门对融资租赁理解的分歧造成的。事实上,只要租赁公司不涉及公众存款与同业拆借等其他金融行为,融资租赁只是一种以资产买卖为背景的商业信用行为,单个厂商经营行为的失败不会严重威胁整个金融系统的安全,也不存在对弱势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因此不应该归入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中。    

目前如果马上将所有融资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商务部管的中外租赁公司,全部纳入银监会的金融监管视野,恐怕过于严格的监管会扼杀融资租赁市场的活力。但如果将目前银监会管辖的租赁公司交由商务部统一管理,但不对融资租赁公司开放其他负债政策,又会限制融资租赁业务的资金来源,从而最终仍是遏制其市场发展。    

有鉴于此,目前有两种选择需抓紧研究决策:    

一是维持现状,仍由银监会与商务部共同负责发放融资租赁公司的许可证,管理融资租赁公司。同时规定,接受银监会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才有资格申请进入同业拆借市场、发行金融债券,接受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除融资租赁业务外不得从事其他金融业务。但对于各融资租赁公司来说,它可根据自己的需要自由选择是接受商务部较宽松的监管还是银监会较严格的监管。在具体操作中,可采取转变许可的方式,即所有取得商务部许可,获得从事融资租赁的公司,如果希望从事同业拆借与发行金融债券等其他金融业务,必须满足在银监会的有关规定要求后,转化为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接受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二是取消金融租赁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格,不再接受银监会监管,统一实行由商务部监管,市场准入方式采取审核制度。此外,允许租赁公司发行企业债筹集长期资金以支持租赁业务发展;允许商业银行及其他有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投资入股融资租赁公司,并同时采取一定的融资形式,支持租赁业务的发展;取消内资、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租赁公司业务上的各种政策差异,一视同仁展开竞争。    

第四、尽快完善租赁行业的税收体系。    

--尽快完成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的转变,同时尽快统一内、外资企业的所得税;    

--明确租赁资产的折旧提取、租赁设备购置的投资抵免所得税的主体适用采取"谁资本化谁适用"的原则,同时明确租赁购置与其他购置方法享有同等的投资抵免的税收优惠,出租人在经营租赁业务中应该可以享受与承租人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同等的折旧政策和税收优惠;    

--所有租赁公司按租金收入与租赁交易的实际成本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    

--对租赁公司为国家重点扶持的行业和利用国产大型设备开展的经营租赁业务,以及购买国产设备从事出口租赁,应实行退税等优惠;    

--对租赁公司开展的中小企业和职工再就业项目的租赁业务,财政应给予适当贴息或提供全部或部分信用担保的支持。    

第五、采取推动租赁业发展的其他措施。    

--抓紧出台有关融资租赁公司发行债券的负债政策与制度,支持租赁资产的证券化业务发展,在合适的时候配合其他领域出台资产证券化有关规章与操作细则;    

--尽快设立中国租赁业协会,使行业协会真正成为中国租赁企业与国家立法部门、政府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反映企业呼声,为企业服务,贯彻法律与管理部门意图,实行行业的真正自律。    

--尽快明确租赁合同登记及租赁物品的物权保障的法律或制度。明确租赁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制度和公示方法,明确租赁物使用过程中导致的法律责任承担者归属;    

--推动各地担保公司的业务发展,鼓励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与厂商类融资租赁公司以及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开展广泛的业务合作,构建一体化的融资租赁网;    

--国家统计部门应尽快组建全国统一的租赁信息统计体系,以正确反映全社会设备投资动态,方便政府部门实施正确的宏观调控决策。(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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