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主要的融资渠道是银行借贷,但这并不一定能够满足融资需要。”李蕴祺称,对企业更新改造、技术进步等举措来说,最好的办法就是融资租赁,这能改变企业过去大而全、小而全的不经济发展方式。他介绍,20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和欧洲计算机用户的90%左右、美国和英国建筑机械用户的50%左右、英国拖拉机用户的30%左右都采取了融资租赁的方式,而跨国间的融资租赁也逐渐成为国际上重要的融资手段。“而各国的融资租赁立法还都不太完备。”李蕴祺说。
国内在十几年前引进了租赁行业,但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后,“似乎有些企业并没有把握融资租赁的真谛”。谈到德隆旗下的新世纪金融租赁公司的叫停,李蕴祺表示,应当先制定法律搭建框架,然后再谈发展,现在已经不能再像改革初期发展行业时先乱后治了。
李蕴祺关于制定融资租赁法的具体设想是,首先界定融资租赁的概念,规定融资租赁的种类;第二是规定融资租赁三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第三是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关系以及成立、生效与解除的条件;第四是规定瑕疵担保责任有效与无效的条件。
在李蕴祺提交的《融资租赁法(建议文本)》(下称《租赁法》)中,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的要求与选择,与供货方订立机械装备、交通工具和通讯工具等设备(以下统称设备)买卖合同并出资购买,同时与承租方订立租赁合同,将购买的设备出租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租赁期内分期支付租金,租赁期满后按合同规定处置设备的交易行为。李蕴祺表示,立法首先要明确概念。
《租赁法》的第二块关键内容是,明确规定了出租方、承租方和供货方三方当事人的概念、权利和义务,同时在《合同法》的框架下规定了租赁合同、买卖合同等两个融资租赁交易行为中的重要合同的订立、生效与解除等一系列重要明细条款。
作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经常容易发生问题的节点上,《租赁法》规定了详细的瑕疵担保责任条款。《租赁法》中建议:出租方不承担出租设备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出租的设备出现瑕疵时,承租方应直接向供货方索赔。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应承担瑕疵担保责任:(一)由出租方选择设备及设备供货商的;(二)出租方与供货方有关联关系的;(三)出租方明知设备有瑕疵,或应知而过失不知设备有瑕疵而未告知承租方的。
李蕴祺称,作为准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应该受银监会各级机构的监管,因此融资租赁公司还应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而具体的管理细则,他表示,还是应该由银监会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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