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一代理律师:还会有让大家耳目一新的结果

2014-07-23 11:03:00   中国路面机械网-工程机械新闻中心 三一重工
导读:三一重工,至于三一集团下一步究竟应该怎么做,由于案子在法律上还没有结束,我们下一步的法律方案和一些细节不便透露。但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一...

“至于三一集团下一步究竟应该怎么做,由于案子在法律上还没有结束,我们下一步的法律方案和一些细节不便透露。但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一定还会有让大家耳目一新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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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廷康 美国美瑞律师事务所董事合伙人

近日,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公司告赢美国外国投资委员会(以下简称CFIUS)和奥巴马总统一案,成为国人关注的热点。

事实上,在美国不乏总统被“起诉”的案例,但极少能够胜诉。罗尔斯公司究竟是如何打赢这场官司的,一直是中外媒体及中国企业最为关心的话题。

对此,本案代理律师夏廷康接受了法治周末记者的专访。

法治周末:此前,包括华为、中兴等中资企业在美投资项目被叫停后都选择放弃,并未进行诉讼,罗尔斯公司为何有勇气提起诉讼?

夏廷康:罗尔斯公司决定起诉CFIUS和奥巴马总统,不单单是牵扯到一个项目的问题,更多的是想寻求公正之道。

当初,三一集团满怀着对美国市场的希望和憧憬以及信任,通过其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来美国发展业务、开拓市场。然而,在没有先兆的情况下,先是CFIUS,后来是奥巴马总统令认定Butter Creek风电项目和罗尔斯公司可能会采取行动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三一集团和罗尔斯公司拒绝戴上这样一顶“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大帽子。特别是三一集团认为,他们到美国来投资主观上并没有这样的意图,实际上也没采取任何行动危及到美国国家安全。所以,就像三一集团董事长梁稳根先生所说“他们要寻求公正之道,洗刷不白之冤”。

法治周末:之前也不乏总统被起诉的案例,但极少成功。在此案中,我们在诉讼中采取了什么策略,赢取了这场诉讼?

夏廷康:大家以前都没有尝试过对世界上最强大的国家、最强大国家中的最强大的政府、最强大政府里的最强大的机构——CFIUS,以及最强大的个人——美国总统奥巴马作出这个挑战,因为这不是一个简单的事情。

在策略上,我们仔细分析,CFIUS决定和奥巴马总统令赖以产生的法源是《美国国防生产法》721法条。721条款明确规定,总统基于国家安全所作出的禁止交易决定是不受司法审查的,也即是说美国法院无权插手总统此项决定。这样形成了一个怪圈,如果当事人不接受CFIUS作出的决定,CFIUS就会把决定提交给总统,而总统令又不受审查,CFIUS的决定也就不受司法的审查。过去CFIUS采取的立场是,因为我的决定被总统令所取代,所以法律上无效了,无效的CFIUS决定,法院一般不审理。这样当事人一般就会觉得“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那只好放弃。

然而,721法条仅规定总统的决定和采取的行动不受司法审查,但是这个条款中并没有讲总统作出这个决定的过程不受司法审查,所以我们认为从这个程序正义、从这个过程切入可能会得到出人意料的结果,这也是我们诉讼的主要设想。因为如果做一个决定,政府要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政府作出决定的整个过程都必须遵循法律程序。在美国,作出一个决定,整个程序都要遵循宪法的规定。如果程序符合宪法,那么这个决定可能是错的,也可能是对的。但是如果作出决定的过程是违法的,那么作出的决定一定是不能成立,不能执行的。

法治周末:那么,上述的诉讼思维运用到罗尔斯事件中,您又如何设计整个诉讼?

夏廷康:罗尔斯事件的发展过程已经清楚地表明:第一,罗尔斯的风电项目已经完成了交易,那么罗尔斯公司对这个项目有完全的主控权和财产权;第二,CFIUS和后来的奥巴马总统令采取的一系列的命令和行动剥夺了罗尔斯公司相应的财产权;第三,CFIUS和奥巴马即使有权以威胁国家安全剥夺罗尔斯公司的财产权,但是也应该遵循程序正义,而整个过程中,罗尔斯公司没有接收到应有的程序正义,因为当奥巴马总统令和CFIUS作出的决定说他们有充足的证据表明罗尔斯公司有可能采取危害国家安全的行动时,罗尔斯公司也不知道他们的证据是什么,不知道美国政府担心的是什么,因此罗尔斯没有办法作出针对性的回应。也就是说,CFIUS在处理这个问题时,整个过程都是在暗箱之中操作的。

我们正是抓住了程序违法这一关键点,避开了事实部分——风电项目是否威胁到美国国家安全,才赢得了诉讼。

法治周末:有很多媒体和专家评论,此案胜诉只是一个阶段性的胜利,从法律上来讲,此案还没有真正结束。您对此怎么看?

夏廷康:从法律的意义上讲,目前罗尔斯公司在本案中已经取得了前所未有的胜利。因为从7月15日,美国法院认定,奥巴马总统下达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罗尔斯公司宪法保护财产权的那一刻起,奥巴马总统令在法律的意义上已经失效了。

由于总统令的失效,使得三一集团在处理相关的风电项目上具有了众多的可能性,比如说,过去总统令禁止或限制罗尔斯公司在出售该项目时必须满足一些很苛刻的条件,比如这个项目只能出售给美国人,而且这个项目出售过程必须接受CFIUS的监管,由于总统令已经失效,所以罗尔斯公司在出售此风电项目上就不受这些限制了。至于三一集团下一步究竟应该怎么做,由于案子在法律上还没有结束,我们下一步的法律方案和一些细节不便透露,但是我可以负责任地说,我们一定还会有让大家耳目一新的结果。

法治周末:中兴、华为等在美投资被叫停,是否也可能涉及到程序正义问题,本案对中国企业在美发展有何启示?

夏廷康:因为CFIUS的干涉,使得中国最优秀的公司——华为、中兴在美国拓展市场的努力受到了障碍和不公正的对待。在面临具体项目时,这两个公司受到的具体待遇我不了解,所以我没办法对此作出评论。但是我相信,罗尔斯胜诉这一判例将会对华为、中兴以及其他中国公司下一步在美国市场进行新的或者更大规模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正面的推动作用。(本文来自法治周末)

标签: 三一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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