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次投标无效,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与招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干扰招标、评标工作的;
(三)评标结果生效之前与招标人签订供货合同的;
(四)投标文件及澄清资料与事实不符,虚假投标的;
(五)在质疑过程中,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六)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哄抬标价或暗推中标人的;
(七)中标的投标人未按投标文件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或提供的产品不符合投标文件的;
(八)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的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第六十条 招标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暂停或取消其招标资格;该行为影响到整个招标公正性的,当次招标无效:
(一)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二)未按本办法评标规则评标或者评标结果不真实反映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实际情况的;
(三)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搞虚假招标投标的;
(四)修正、更改已经备案的招标文件未报相应主管部门备案的;
(五)擅自变更中标结果的;
(六)未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使用综合评价法的;
(七)在招标网上公示的内容与评标报告不符的;
(八)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受聘专家在评审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将被从专家库名单中除名,同时在招标网上予以公告:
(一)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的;
(二)泄漏与评审活动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三)与投标人、招标人、招标机构串通的;
(四)在评标时未写出明确书面意见的;
(五)一年内两次被评价为不称职的;
(六)其他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办法的行为。
第六十二条 参加国际招标的各方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所需承担的经济处罚依照《招标投标法》进行。
以上这些内容规定了对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行为的质疑办法和处理办法。虽然处罚结果并不很重,仅是警告,当次招标无效,取消资格,专家库除名单,但如果处罚并公告于世,就会名声扫地。是非常丢人的事。
国内在设备招标中违规行为履见不鲜,并非只有江西昌泰高速公路设备招标违规这一件。常见的违规行为有:
1、泄密:①招标机构向评标专家透露项目内容,招标人、投标人的有关情况;②向投标人透露评标专家的有关情况;③向有关系的投标人透露项目内容。
2、以多家代理商投标同一家制造商的产品。
3、投标人相互串通,暗推中标人。
4、采用不同标准计算投标总价,混淆最低评标价。
5、不按规定组成评审专家委员会。
6、在招标文件以外,另立标准作为评标依据。
7、商务评审应予废标的投标人未作废标处理。
8、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一方面是国家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又违规不断,是不是违规者手法高明,难于发现?是不是违规者不了解有关规定?都不是,其实就是明知故犯。以江西招标事件为例,江西高管局主观上只想买好设备,办事人员可能不了解招标法。但是作为“招标机构”的交通进出口总公司是决不会不知道招投标法的。他们是执行招投标法的专职机构,对招投标法的了解和掌握远比我们这些非职业者要深的多。之所以在标书上公开抵制国产机械,是因为他们习惯了,不拍了。不拍的原因是多种多种,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投标当事人不质疑造成的。投标人一般的作法是,没评上就没评上,就放过去了。也有的投标人不想得罪业主,怕影响以后作生意,正是常说的周俞打黄盖的故事。
为了使机械产品招标投标活动能够建立公开、公正、公平、诚信的原则,作为活动当事人的投标人,如果发现违规行为,就必须真实地向主管部门提出质疑,勇敢地给自己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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