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措施
(一)全面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
省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全面落实国家装备制造业和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的政策导向和措施,支持和引导企业用足、用好、用活各项政策。省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平稳较快发展的若干意见》(湘政发〔2009〕1号)和《关于鼓励和支持工程机械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07〕19号)中明确的各项政策要落实到位。对于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以上两个文件要求的规定,尽快清理废除。
(二)推进国内外战略合作
大力引进战略投资者,支持骨干企业加强与国内外大公司的合资合作,积极与央企对接。制定鼓励企业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联合重组的政策措施,妥善解决富余人员安置、债务核定与处置、财税利益分配的问题。对重组企业发行股票、企业债券及通过银行贷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予以支持。对骨干企业并购省外和境外制造企业、研发机构,相关项目可申请贷款贴息支持。鼓励装备企业与上下游企业、研发机构之间组建战略联盟。
(三)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制订湖南省装备制造业重点产品发展目录、重点项目建设目录和科技进步目录,对目录内的产品和项目,在争取中央投资、安排省内各项资金时,予以重点支持。对使用省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包括成套装备、单台设备)的项目和企业给予奖励。
(四)加快建设专业化园区和基地
支持以整机骨干企业为核心,联合上下游配套企业,充分利用现有基地和专业园区的优惠条件,吸引配套企业集聚发展。加快省内配套产品生产企业的兼并重组,加快引进一批具有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
(五)培养装备产业人才队伍
制定培养、吸引和留住人才的相关政策,建立促进科技创新和创业的人才汇集机制。鼓励采取持股、技术入股、市场化薪酬等灵活措施,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的企业经营者、技术专家和优秀技工。鼓励高等院校与企业联合培养科技、管理人才和高级技工,加强对在职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帮助企业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供求信息、技术经济指标、产品质量标准等方面的信息定期发布制度和行业预警制度。
附件: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责任分工及进度安排表
序号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参加单位 |
实施时间 |
1 |
落实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 |
发改委 |
省经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长沙海关等 |
2009—2011年 |
2 |
推进国内外战略合作 |
省经委 |
省国资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地方金融证券办等 |
2009—2011年 |
3 |
加大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
省经委、省发改委 |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防科工办、省机械行管办等 |
2009—2011年 |
4 |
加快建设专业化园区和基地 |
省经委 |
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国防科工办、省机械行管办等 |
2009年7月 |
5 |
培养装备产业人才队伍 |
省人事厅 |
省教育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防科工办、省机械行管办等 |
2009年7月 |
6 |
发挥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的作用 |
省经委 |
省统计局、省机械行管办 |
2009—201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