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对我国重大
技术装备
进口税收政策暂行规定所附装备目录与商品清单予以调整。
通知指出,新申请享受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高速动车组、大功率机车、大型
铁路养护机械、大型环保及资源综合利用设备、大型
施工机械领域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在2010年4月25日至5月25日提交申请文件。
自2009年7月1日起,城市轨道交通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进口城市轨道
交通车辆及机电设备所需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城市轨道
交通、核电承担自主化依托项目业主申请享受重大
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可在项目进口物资计划确定后分别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文件。上述领域项目业主在2010年申请享受该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在2010年5月25日前提交申请文件。
通知同时指出,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配套部件、数控装备及其功能部件等领域的申请条件也进行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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