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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增值税处副处长孙岩岩发言

//www.lmjx.net 2007-7-26 11:48:04 中国路面机械网 
二手设备的税收问题
    孙岩岩:大家好,很高兴有机会跟大家在一起谈论二手设备的税收问题。来之前,我看了咱们会的主题跟二手设备有关。我提到的范围可能不光包括物品,我想对于这方面的情况跟大家做一个交流和探讨。希望大家在听的过程中,如果有什么问题的话,可以直接提出来跟我直接交流。有关的问题,我是从政府和管理两个方面来阐述的。
    按照我们现在二手的定义,旧货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部分。针对旧货交易制定了若干过税收文件。到2002年29号文件,又重新发布了文件。构成了我们二手设备和旧货的体系。旧货实际上指进入二手流通,具有一部分使用价值这样的物品。从广义上讲旧货指人们使用过的物品,可以包括企业、单位、也可以包括反是在社会上流通的,无论哪个一个领域、哪个流通,都可以在广义上归到旧货这个范围之内的。
    但是在税法的条款上看,我们对于旧货方面也是比较明显的。从整个规定来看,我们对救火增值税的办法也是比较不一样的。制定了一贯的统一的模式。那么这些不分纳税人的身份和主体。主要体下了以下几个原则:
    首先、我觉得对于交货的交易,我们采用一些特殊的方式,最核心一个因素和原因就是在于我们现在,我们现在想建立与旧货交易的成本。设备这部分,很多按照我们的定义,都构成了企业的固定资产。那么在构建的时候,如果说我们把这些设备,企业使用过的一些设备,经过一段时间之后,还按照17%的水用征税的话,那么就要把以前的情况重新找出来。那么在一个相对较真的时间里面要求企业去做,核算成本比较高的。我们认为在当前的市场模式下,对于旧货交易给予一个免税的办法,是一个比较好的选择,我认为是最根本、最核心的因素。
    换句话讲,我们现在按照中部地区的做法,对于固定资产可以克服的话,对于旧货、二手设备的交易,按照规范的要求来做,应该说也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将会随着我们的税务改革会进一步的调整,这是一个必然的趋势。
    再一个旧货交易体现一个税收的公平原则。我看到大家有一些反映,个人销售是免费的,如果经营旧货的都是按照4%减税的,这个一增一减待遇是不一样的。我觉得公平原则来说是一个基本的因素。我们对经营行为是增税的,防止社会上绝大多数都存在这种情况。对于税法而言,降低监管成本也是非常重要一方面。因为咱们的生活中,处于自己的生活情况,学生出售自己的图书,这是非常正常的行为,如果把这些行为也纳入到增税范围的话,那么每一个人都要向税务交税,那么管理成本加大了。
    另外要把这样的经营行为要划分和归类。划分到一定的界线。个人按照这样的原则,自己销售是免税的,这个只能使用其他的个人。我们作为社会居民的普通一分子,我们销售自己选购的物品都是免税的,这个是大家都能够理解的。但是如果牵涉到经营行为的话,那么即便是一个使用过的物品也应该交税,那么这样就把不同经营者的行为,同样作为一个增值品纳税人。经营新货就要交税、经营旧货不交税,那么公平就有质疑了。我们要保证公平原则的话,不管从事什么样的交易,都应该在税法上一视同仁的。我们要减免税什么的,也要体现公平的原则。在新与旧的划分上,应该按照这样一个原则去执行。因此,在个人使用过的物品和销售旧货的时候,不一样主要是贯穿这么一个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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