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三一重工集团宣布已与世界混凝土巨头德国普茨迈斯特公司达成协议,将在通过有关审核后正式完成合并。这本是一件振奋人心的好事,但是,由于本次并购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此次交易能否顺利进行已经蒙上了阴影。
大规模跨国购并从来都不是单纯的企业行为,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全世界有点经济规模的国家都是这样。中国当然也不例外。
2009年6月19日颁布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境外投资项目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文规定:“有关企业在项目对外开展实质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购项目在对外签署约束性协议、提出约束性报价及向对方国家(地区)政府审查部门提出申请之前,境外竞标项目在对外正式投标之前,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信息报告,并抄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发改委收到项目信息报告后,对于报告内容符合规定要求的项目,在7个工作日内应向报送单位出具确认函,并抄送有关部门和机构。”
但是,据《中国证券报》报道:“在三一重工(600031)接洽普茨迈斯特之前,其同城对手中联重科(000157)已经拿到了发改委批准其并购普茨迈斯特的“路条”,根据有关法规规定,同一行业的国内企业针对同一家海外公司进行并购时,只有一家公司能够获得发改委的批文。”由此可以推断,三一重工的此次收购没有依法完成国家发改委要求的海外投资程序。
截止目前,可以在普茨迈斯特的公告中看到德国政府方面的批准,在三一重工的公告中看到约束性报价,按照并购的常规流程可知:双方已经签订了约束性协议——而这一切,都是在违反国家相关法规的前提下进行的。
目前,三一重工针对此事件在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大规模传播已经展开,三一重工是想挟德国政府和新闻舆论对抗国家发改委的明文规定?在中国企业国际并购日益频繁的今天,此举是在试探国家发改委乃至中国政府的底线,同时也是在试探中国市场规则的底线。这种先斩后奏的行为,不仅将上市公司拖入了违规泥潭,而且此风一开,我国政府对海外投资并购行为的管理规定成为一纸空文,法规的尊严丧失殆尽,海外并购投资从此可能陷入混乱局面。
这是一个值得警惕的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