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称为有史以来最严厉的大气治污政策“国十条”《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于9月落地。“国十条”强化了对节能环保指标的强制性约束,特别提出对未通过能评、环评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提供贷款支持,不得供电供水。同时,还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种种迹象表明,对企业而言,环境准入门槛节节攀升,今后,要开工必然先环保。对政府而言,节能环保的政策必将与日俱“严”。
优化产业布局 敏感区域限批
在标本兼治的同时,治本显得更为重要,解决大气污染问题,需要从“根”上彻底消除污染源。那么,从目前环境污染的主要源头来看,工业污染源是重要方面,要彻底改变现有局面,优化产业布局是重要一环。
“国十条”提出了调整产业布局的主要措施,即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而要治本,需要从重点行业入手。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即便各地方在产业政策上对项目审批日趋严格,而在实际操作中,受种种“特殊情况”的干扰,项目先上马后环评的现象屡见不鲜。
业内人士向中国工业报记者透露,在钢铁等多个产能过剩的行业中,通过规划环评的大概只有30%,就是说,有七成项目都是未通过规划环评直接上马。很多项目甚至不在政府部门备案。
对此,“国十条”明确提出: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
要治本,还需要在重点区域上发力。从今年8月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74个城市空气质量状况看,京津冀地区13个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范围为12.9%~64.5%,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34.6%,平均超标天数比例为65.4%,其中重度污染天数比例为2.7%。13个城市中仅承德达标天数比例为64.5%,其他城市达标天数比例均不足50%。
这表明,在上述重点区域里,有一半的天数空气质量不达标。由此可见,在现阶段统筹大气污染治理,在普遍“规划”的基础上,还需要重点突出,有所侧重。
“国十条”明确,要在东部、中部和西部地区实施差别化的产业政策,对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出更高的节能环保要求。强化环境监管,严禁落后产能转移。尤其是政策强调要“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与约束作用,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在去年底发布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中,也强调了要加强环境敏感区域的项目管理。但是,当时提出的是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政策。
所谓“现役源倍量削减替代”是指在现有的环境容量下,新上项目如果新增一吨二氧化硫排放量,老项目的排放量就要相应削减两倍,进而达到增产减污的目的。当时提出的要求是,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实现增产减污。对于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城市,新建项目实行区域内现役源两倍削减量替代,一般控制区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
而此次“国十条”明确提出,要“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直接对高能耗项目说“不”,足见政策的严厉程度。
设置五“不”条款 严格控制总量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诸多高耗能企业而言,五“不”条款可以说是“国十条”设置的最为严厉的硬性门槛。即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
如果说,之前很多先上项目后补环评的问题可以用“我国当前所处的工业发展阶段,具有特殊的历史国情”来做挡箭牌,那么,在当前国内外大形势不佳,国内工业经济增长持续低迷,企业发展普遍困难的形势下,“国十条”依然给企业设置了审批、金融等诸多环保门槛,足以看出政府部门下大力气治污的决心。
为了尽快改善空气质量,“国十条”提出了“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优良天数逐年提高;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15%左右,其中北京市细颗粒物年均浓度控制在60微克/立方米左右”的硬性指标。
在业内人士看来,无论从目前的环境现状看,还是对比之前的相关政策,上述标准都可以定位为“高标准”。要实现上述目标,首先要在总量上把控,要在主要污染物减排上做足文章。
从我国实际的排放情况看,2012年我国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分别为2117.6万吨和2337.8万吨。工业粉尘排放量为1278.8万吨。各项数据位居世界前列,完全超过了现有的环境承载力。
为了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国十条”明确,要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健全重点行业准入条件,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与此同时,针对大气污染严重的区域,“国十条”还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区域以及辽宁中部、山东、武汉及其周边、长株潭、成渝、海峡西岸、山西中北部、陕西关中、甘宁、乌鲁木齐城市群等“三区十群”中的47个城市,新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企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要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区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的范围。
尽管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并不是首次提出,但此次“国十条”将其细化,并再次置于“重要位置”上,仍然可以看出政府部门下重拳治污的决心和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