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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ALLS公司关于其与奥巴马案第一次庭审的声明

2012-12-03 09:01:57   来源: www.lmjx.net
导读:美国当地时间11月28日上午,RALLS公司的代理律师来到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在Amy Berman Jackson法官面前,对美国政府借口缺少司法权而...

美国当地时间11月28日上午,RALLS公司的代理律师来到美国哥伦比亚地区法院,在Amy Berman Jackson法官面前,对美国政府借口缺少司法权而主张撤销RALLS公司起诉奥巴马的案件进行了当庭辩论。庭审听证进行了两个小时。Jackson法官做了充分准备,并就奥巴马总统就Butter Creek 项目所下的总统令是否能被司法审查的关键议题对双方律师进行了诘问。当庭没有作出判决意见。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Ralls希望法院做出合情合理合法的判决,并做好必要时上诉的准备。

庭审以后,Ralls公司作出以下声明:

Ralls相信,美国政府在未经任何应有程序的情况下,命令剥夺和销毁Ralls的私有财产的行为,是没有授权且不合法的行为。事实上的确如此:确实没有任何通知、听证会、证据或解释。今天,Ralls出庭仅仅是为了争取一个在法庭上解释自己遭遇的简单机会,这个遭遇就是,自己被剥夺了正当的程序,遭受了不公正的对待,并受到了未经授权的政府行为的危害。

法庭有司法权重新审核Ralls的主张,即美国政府侵犯了Ralls拥有应有程序的权力,侵犯了Ralls享受平等保护的权力,并从事了未经法律授权的行为。事实上,对行政部门的司法复核是美国司法体系中一项固有的且长期受到珍视的职能。

最高法院一贯认为,联邦法院拥有审理符合宪法的主张的司法权,如Ralls所做的这些主张,即便某项法定条文妨碍其他主张。总统令剥夺了RALLS公司符合宪法的主张受到司法复核的权力,侵犯了宪法所保障的权力分离和应有程序的原则。最高法院还清楚表明,联邦法院拥有审理关于政府做出了无授权行为的主张的司法权。另外,最高法院频繁评估符合宪法的主张和对未经授权的政府行为的投诉,即便在涉及总统行为或如国家安全、战争权力、对外政策等传统行政特权时也是如此。

若美国政府坚持其做法,阻止了Ralls请求被允许在法庭上陈述其观点这一毫不过分的请求,这将为法治树立一个危险的先例,并极大地削弱联邦法院审核违反宪法及其他非法政府行为的独立性。Ralls仅要求法院的大门能保持打开,以便Ralls能够充分质疑本案中所发生的非法行政权力的依据及肆意妄为。

该案件号为Case No. 1:12-cv-01513-ABJ。

背景材料:

关于Ralls公司和收购案背景

(据Ralls公司反对撤案动议的备忘录,原文出处略去不提)

Ralls是一家特拉华州的公司,其主要营业地点在佐治亚州。它为两位中国公民所私人拥有:段大为和吴佳梁。段先生是一家中国跨国制造公司三一集团(以下简称“三一”)的首席财务官,吴先生是三一副总经理和三一子公司——三一电气公司(以下简称“三一电气”)总经理。Ralls进行的业务是在美国全国寻找机会开发并建设可以使用三一风机的风电场,因而Ralls致力于向美国风电行业领域展示三一风机的质量和可靠性。

2010年3月,俄勒冈风场,一家美国公司,将位于俄勒冈州的四个小风场出售给了Terna,一家希腊公司。2012年3月,在一项二级交易中,Ralls从Terna处购买了这些风场。在Ralls进行收购时,这四个风场均为“绿地”开发项目,拥有的资质包括,获得当地土地持有者允许进入其地产并建设风机的权力、与当地公用事业单位签订的公用能源购买协议、允许连接公用电网的发电机互联协议和必要的政府许可以及在特定地点建设风机的许可。所有风电场都收到了美国联邦航空管理局颁发的“无潜在危险”证明,还包括国防部的审核。所剩下的,就只有Ralls建设风机并投入运行。

Ralls购买的四个风场和附近几十个甚至几百个其他使用外国制造商所制造的风机的风场均处在或接近一片限制入内的空域,该禁区属于约200英里以外一个海军基地。在Ralls的收购后不久,美国海军就表达了对Ralls手中唯一一个位于禁区以内的风场的担忧。Ralls同意花费巨大的资金和努力将该风场搬迁至新的地点,而这需要Ralls从俄勒冈公共事业委员会获取额外的许可。美国海军代表Ralls向该公共事业委员会致信,推荐发放该许可。美国海军并没有向Ralls表达对其他三个位于禁区外风场的担忧。风机的建设于2012年4月23日开始。

2012年6月下旬,Ralls和Terna提交了主动通知,告知美国外资委(CFIUS)Ralls近期的收购,接下来的几个星期内,CIFUS向Ralls和Terna进行了后续提问,Ralls和Terna及时提供了书面回复。在此期间Ralls获得了一次同CFIUS会面的机会。在会面中,关于Ralls收购企业引发的任何可能的国家安全风险,CFIUS没有提供或与Ralls讨论任何其收集到的或正在审查的证据,也没有提供任何关于其考虑进行的具体行动的通知。

2012年7月25日,CFIUS发布一项就Terna-Ralls的交易建立阶段性缓和措施的临时禁令(以下简称“七月临时禁令”)。该禁令称CFIUS已认定Terna-Ralls交易导致“美国国家安全风险”。CFIUS命令“公司”,定义为Ralls和风电场公司:

“立即停止所有建设和运营,不得在原有资产上从事任何进一步的建设运营”;

· “移除所有在原有资产处储备或存放的项目…不得储备或存放任何新项目”;

“立即停止进入风场,并将不能再进入风场,CFIUS仅允许以移除项目为目的人进入风场”。

七月临时禁令没有提供CFIUS行为的证据或原因,也没有提供禁止Ralls进入其自有资产这一特殊权利的任何具体授权。

CFIUS发布七月份第一道临时禁令后,Ralls立即暂停风场建设。此时Ralls已在其中一个风场安装完成了五座风机,一个风场部分安装了所有五座风机的地基,另一个风场部分安装了两座风机的地基,一切均为三一风机而设计安装。2012年7月26日,为积极友好地消除CFIUS的顾虑,Ralls通知CFIUS其正在考虑出售这些风场,一些美国买家也表达了购买兴趣。2012年7月31日,Ralls通知CFIUS,有意向最早在该周末将风场全部转让给一名美国买家。

2012年8月2日,CFIUS发出一项建立阶段性缓和措施的修订裁决(以下简称“八月临时禁令”)。八月临时禁令将“公司”的定义扩大至包括风场、Rall和其子公司以及三一集团(包括三一电气和三一重工)。并且增加以下禁令,并称“公司”:

“不得为在原地使用或安装三一集团制造的项目,向任何第三方出售/转让、或者提出或协助出售/转让”;

“不得向第三方出售或转让风场项目公司或其资产,直到:1)所有Ralls收购项目公司后存放、安装或附加的项目(包括混凝土地基)已移除;2)公司告知CFIUS意向接收者或买家;且3)公司在通知CFIUS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CFIUS的反对。

同七月临时禁令一样,八月临时禁令没有提供CFIUS禁止出售这一特殊权利的证据或原因。

同时,2012年年7月30日,CFIUS开始了对Ralls收购的一项调查。在作出调查结论后,CFIUS向总统递送了一份报告,描述CFIUS对此项交易对国家安全造成威胁的评估。

2012 年9月28日, 奥巴马总统签发了总统令,“总统令是关于Ralls公司收购四个美国风场公司(9月总统令)”。总统声称“有可信证据使他相信,Ralls,三一,以及段和吴先生,通过控制风场,可能造成损害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他补充道:“法律规定,除国际紧急经济力量法案第721条外,没有给总统提供足够和适当的授权以在前述事件中保护国家安全。”9月总统令没有提供进一步的调查结论。

在9月总统令第2段,给予了“命令和授权”的权利,总统列出了一串Ralls及其关联公司的清单。首先,总统裁定“由吴先生和段先生以及其公司收购项目公司及其资产的交易被禁止了,”此即“吴先生和段先生及其公司不能拥有项目供公司及其设施中的任何权益,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总统命令Ralls必须在90天内撤走在项目公司中的“所有权益”,即他们所“运营开发、所有或控制的,在项目公司中现有或已有的、取得的资产、知识产权、技术、人员或客户合同”。

总统进一步命令公司:

应当从风场中移走所有...由公司或个人代表公司安装、储存或装配在所有设施、建筑或实体物件(包括混凝土地基)中的;

应当停止任何进入风场的行为,并不能进入风场,除非“仅是为了移走设施的目的”;

不能销售或转让,或试图销售或转让任何由三一集团生产的物件给第三方,以使用或安装在风场中;

不能完成将项目公司或其资产出售或转让给第三方直到:(1)所有由公司及人员代表公司利益安装、储存、安置的所有设施、建筑或实体物件中(包括混凝土地基)中已经被从风场中移除,且国防部已经通知公司其确认证实了这样的移除...(2)Ralls书面通知CFIUS其意向接手方或买家:且(3)Ralls在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CFIUS否决该意向接手方或买家的决定。

最后,总统陈述道“美国政府的雇员”根据CFIUS指派,“应当有权进入项目公司和公司的任何设施和场所”以便:

检查和复制由公司或项目公司控制的与总统令涉及到的事宜相关的任何帐薄、总账、账户、通讯地址、备忘录和其他记录及文件;

检查任何由公司或项目公司控制的设备和技术资料(包括软件);

询问公司或项目公司的管理层、雇员或代理关于总统令相关的任何事宜。

自2012年6月28日向CFIUS提交自愿申报以来,Ralls没有任何机会对CFIUS、总统或任何将Ralls收购风场的交易认为是“威胁国家安全”人所假定的“可信证据”进行审核、检查、作出反应或反驳。Ralls从未就政府的决定得到过任何理由或解释,更不用说有机会去作出反应或提供证据去反驳。Ralls得到了CFIUS和总统所强加的广泛的限制,同时Ralls又被要求不能得到开庭审理以挑战这些强加的东西。对理由唯一的联想就来自总统,他在2012年10月24日在爱荷华州竞选演说时说:“我不希望耗油低的汽车、能长期使用的电池和风机都产自中国...我希望他们是由美国生产。”

Ralls 坚决地否认收购项目公司或开发风场是试图或将会增加对美国国家安全的威胁,也没有任何相关证据证明那样的意图或影响存在。根据其商业计划,Ralls有意向继续在美国寻求开发其他风场的机会以展示三一的风机,并有意向收购现有的风场方面的“绿地公司”以实现前述目的。Ralls仅仅是寻求获得公平对待、正当程序、以及一个在法院中通过诉讼应对政府非法行为的机会。

标签: 三一重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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