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路面机械网 北京现场报道】2014年07月19日下午,三一集团在京召开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媒体说明会。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三一集团高级副总裁贺东东,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研究员贾秀东,商务部国际贸易经济合作研究院研究员梅新育,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问题专家张国庆,知名律师郝俊波、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以及中国路面机械网等多家中外媒体记者出席了此次新闻说明会。
媒体说明会现场
三一集团高级副总裁贺东东主持此次新闻说明会。与会嘉宾仔细解答了三一集团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是否获得实质性胜利的等媒体问题。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给以具有说服力的解答: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实质是奥巴马总统令因违反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而无效,其所依据的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CFIUS)命令也同样违反程序正义,在发回初审法院进行实质审查的过程中,CFIUS命令也一定会被撤销。
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总裁在发布会上表示,随着美国华盛顿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下达,美国奥巴马总统就BC风电项目下达的命令在法律上已经失效了,三一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向文波表示三一的诉讼取得了完全的胜利
三一打赢艰难一战
2014年7月15日,来自美国法院的裁决显示,三一集团在美国关联公司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一案中胜诉。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表示,三一起诉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和奥巴马为中国企业在美国维权开了一个先例。国外媒体表示,在与白宫的官司中,一家中资公司取得前所未有的胜利,这可能动摇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为由非公开审查外资收购交易的惯例。
三一集团和律师团队历经两年终于露出笑容!
美国东部时间2014年7月15日早上10时许,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在一份长达47页的判决中,合议庭推翻相应地方分区法院杰克逊法官批准美国政府相关动议的判决,一致认定:
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Ralls)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
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美国政府需要向Ralls提供相应的程序正义,包括CFIUS/总统做出相关决定所依赖的非保密信息和在了解相关信息后回应的机会。
媒体说明会现场
三一集团董事、三一重工总裁向文波
三、 CFIUS就BC项目针对三一各公司下达的各项命令,不因奥巴马总统令的下达而自动规避法院的审查。初审法院应就Ralls对CFIUS各项命令的挑战和诉求立案并进行实质审查。
三一集团和Ralls欢迎华盛顿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上述判决,并为三一集团和其关联公司在美维权取得的历史性重大胜利而高兴。三一和Ralls坚信其合法权益终将得到公平正义的保护。
中资企业胜诉白宫的法律案件前所未有。此案是第一宗挑战CFIUS的审核流程案例。这宗案件的胜利,意味着美国以存在国家安全风险为由阻碍外资公司收购美国企业或商业项目未来可能存在挑战。类似这种审查案件中,外资企业尤其中资企业收购美国资产屡屡遇阻的情况可能发生改变。
美国风电项目诉讼案律师夏廷康
知名律师、国际索赔诉讼专家郝俊波在发布会上表示,这个案子赢了程序,已经度过了技术层面最难的一关。从一开始三一的律师团就选择了非常巧妙的角度,没有和对方最强势的地方做出挑战。CFIUS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一直没有企业对他进行实质性挑战,比较骄横,在处理类似情况时总是有些疏漏,在程序上也存在问题。三一抓住了这个机会,从根上,在程序上解决这个问题,走过了这个最难的一关。接下来,一旦进入实体,三一方作为原告有权利要求CFIUS出示非保密证据,以前从来没有一个被CIFUS叫停的企业走到这一步,在司法领域给所有被叫停的企业开启了一扇大门,用我们的话语权和CFIUS平等交流。也许三一方会取得更大的胜利,也许因为种种原因没有更进一步,但是推开这扇门是最重要的。
三一起诉事件由来
2010年8月,三一集团在美注册成立了Ralls Corporation公司。据介绍,该公司在美国特拉华州注册,主要从事在美风电业务的投资与建设。为进入美国市场,三一集团选择了一条被多数人认为简单可行、所遇障碍最少的收购方式,2012年2月28日,Ralls公司从希腊电网公司处收购了位于美国俄勒冈州Hermiston镇西南12英里处的Butter Creek风力发电项目,作为其进入美国风电市场的桥头堡,该项目包括4个相对独立的风场,每个风场均成立了独立的项目公司。
美国Ralls公司首席执行官吴佳梁
在开始阶段,三一为该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美元左右,Ralls取得了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审批和许可,一切看起来发展顺利。然而,让三一没有预料到的是,4个月之后,该项目受到了美国国防部和美国外国在美投资委员会关注,并接到禁令,被以涉嫌威胁美国国家安全为由要求项目立即停工;禁止存放或堆存任何设备;立即移走包括已经浇筑的基础环等全部设备。同时,禁止任何人进入,只允许CFIUS同意的美国人进入移走设备。
这一裁决,没有考虑三一提出的放弃该项目建设权和所有权、转让设备和资产并寻求相应补偿的折中方案,三一由此可能遭受巨大财产损失。当年9月,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总统令,叫停该项目。至此,三一在美国的风电投资项目急转直下,诉讼成了最后的选择。
2012年10月18日,三一集团在北京召开发布会,表示将就在美国的风电项目遭到不公平待遇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向文波称:“既损失了金钱,也损失了名誉,这是我们无论如何都接受不了的”。但想起诉并不容易,首先要获得法院受理的认可。外国公司起诉美国外资委是该机构成立以来的第一次,史无前例。三一集团邀请了4位律师进行辩护,分别为布什政府时期的两位司法部副部长、克林顿政府时期的海军首席律师和华裔律师夏廷康。
2013年2月22日,位于美国华盛顿的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地方分区法院法官签署了裁决结果,认定美国地方法院有权审理三一起诉美国总统奥巴马及CFIUS一案,这标志着三一起诉奥巴马获得认可。
经过一年多时间之后,7月15日,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上诉法院由汉得逊大法官、布朗大法官和维金斯大法官组成的合议庭就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因俄勒冈州风电项目被禁止诉美国外资委员会和奥巴马总统案做出判决。裁决称,一、三一集团在美关联公司罗尔斯在BC项目中具有受宪法程序正义保护的财产权。二、奥巴马总统下达的禁止Ralls俄勒冈州BC风电项目的总统令违反程序正义,剥夺了Ralls在BC项目中受宪法保护的财产权。
采访的中外媒体记者
为名誉为战,任重道远
二审法院7月15日的判决具体地说,二审法院判决要求政府给予三一正当程序权利,也就是在禁止其收购、剥夺其财产权的程序中,应当向三一通报政府方面的顾虑以及拟禁止的理由和事实性证据,并且给予其解释说明和回应的机会。另一方面,二审法院强调指出,给予原告更多程序性权利后,即使总统仍然否决这个交易,此时法院也无权对总统的决定进行司法审查。